什么是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虚开发票的行为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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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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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避免取得虚开发票?
(一)交易真实发生
企业真实购进了商品或接受服务,而且供应商就是开票企业,不能是冒充开票企业名义的业务员或开票企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可能面临开票企业为空壳公司,甚至开票企业与冒充其名义的业务员之间可能恶意串通以隐瞒开票人与实际供应商不一致的风险。
(二)付款与交易一致
企业的货物或服务流向、开票流向和资金流向均为买卖双方,无第三方。为证明这一点,企业需要采用可靠的,可追溯资金流向、事后可取证的结算方式,如对公账户之间银行电汇或转账票据,尽量避免用现金或现金支票结算。
(三)发票信息一致
企业购进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品名、数量、金额应当与发票记载一致,如发票记载内容与已订立的书面合同不一致,应尽可能及时修改合同。如果同一批次购买货物或服务种类较多,应当分别开具发票,或者取得开票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打印的销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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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取得虚开发票,企业该如何应对呢?
(一)迅速与当时销售方取得联系,如果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开具的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二)迅速核对交易是否真实合法,审核是否签订购销合同,支付方式是否为非现金支付。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则企业所得税予以扣除,但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当及时进项转出或补缴税款处理,以免因补缴不及时造成滞纳金损失。
(三)如果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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