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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旅游费分拆记账,少缴个人所得税的案例解析
时间:2021-03-15 19:10:09 点击:
 


 

(一)案例资料

某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局在对当地一家企业201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账户中记载有旅游费支出3500元。审阅管理费用明细账,找出摘要栏为旅游费的业务共有3笔,均发生在12月,支出金额分别为2310元、840元、350元,合计3500元。经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并核对相关凭证,了解到该企业已将上述支出与旅游人员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后计算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稽查人员认为企业组织本企业员工旅游是比较普遍的事情,但为何只有3500元的旅游费?税务人员认为,该企业很可能存在将职工福利费分拆记账,少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二)税务稽查方法

1. 审核记账凭证,发现疑点

税务人员调阅了这3笔旅游费支出的记账凭证,发现记账凭证后所附的原始凭证均是旅游景点的门票,每一景点的门票均为14张。说明有14个人去旅游,计算出平均每人的旅游费只有250元(3500÷14),这显然是不符合常规的。

2. 进一步核对管理费用明细账,找出旅游费分拆记账的证据

针对发现的疑点,税务人员随后检查了该企业2015年12月发生的全部管理费用,发现该企业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账户中记载了一笔支出2640元,所附票据为饮食业发票。“管理费用——差旅费”中记载一笔支出61737元,所附凭证为某宾馆开出的住宿费发票。两张发票开票日期与旅游门票上记载的日期一致,且开票单位的地点与旅游地点一致。“管理费用——其他费”账户中记载过路费、高速公路通行费4223元。

3. 被查企业承认了旅游费分拆记账的事实

在上述证据面前,该财务人员承认了旅游费分拆记账的事实。原来该企业在年底根据员工业绩情况,评选出14名先进工作者,并组织他们去外地旅游以资奖励,财务人员为了他们能少缴个人所得税,便只将旅游景点

门票费做职工福利费处理,将旅游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分拆后分别计入相应科目。

 

(三)相关税法解析

1. 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个人奖励有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 该企业提供免费旅游正确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规定,该企业应将提供免费旅游的所有支出均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共计72100元(3500+2640+61737+4223),按照享受免费旅游的14人进行平均,即每人5150元(72100÷14),与员工当月发放的工资合并后,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 企业提供免费旅游对企业所得税影响的税法解析

目前,相关税收政策对企业提供免费旅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只有个别省市结合当地情况出台相关政策。本案例中的企业,为评选出的14名先进工作者,提供免费旅游作为奖励,可以理解为向他们发放奖金,该支出应该予以税前扣除。

 

(四)稽查处理结果

(1)该企业仅就计入旅游费的3500元与旅游人员当月工资合并后,计算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而将其他旅游费分拆后分别计入其他科目,以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做法,违反了税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偷税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通过计算要求该企业补缴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814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处所偷税款8140元一倍的罚款,即8140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借鉴与思考

实际工作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各种经费为职工提供免费旅游,这对于加强员工凝聚力,提高团队意识是必要的,但纳税人应结合具体情况,做好相关税务处理,以防范纳税风险。

1. 为优秀职工提供奖励性质的免费旅游支出

本案例即为这种情况,该企业应将提供免费旅游的所有支出,与员工当月发放的工资合并后,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提供的免费旅游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为全体职工提供的免费旅游支出

(1)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旅游费,即便已经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原则上也不得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原因表述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①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②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由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旅游支出不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是临时决定,没有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执行,没有按工资、薪金的调整有序进行。不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因此,旅游费用不能按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

(2)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该文件列举的项目中没有将旅游费用纳入其中,但是列举的每一项目后都有“等”,说明没有完全列举出。

参考《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可以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为全体职工提供的免费旅游支出,只要其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具有合理性,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组织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支出呢?同样根据合理性考虑,企业可计入对应的活动中比如会议费、业务宣传费、招待费相应处理,并非完全不能税前扣除。

3. 由企业工会组织的为全体职工提供的免费旅游支出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其中: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因此,属于工会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应在企业工会经费中列支;已在工会经费中列支的职工旅游费用,不再按工资薪金支出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区分;企业和企业的工会共同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可由企业自主选择在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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