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易企业顾问有限公司=专业+保密+灵动+策略
首页 > 今日焦点 >>  财税实务
大连增值税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稽查
时间:2021-06-27 08:04:22 点击:
 

例:某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20186月承揽一工程项目,预收工程款100万元,收到工程款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月开工。

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企业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涉税问题?

任务解析

稽查结论:

企业收到预收款不应交增值税,而企业提前确认了销项税额。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总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地点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稽查方法:



 

上一篇:大连税务稽查方法案例分析

下一篇: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案例解析

联系我们

大连代办注册咨询:13322210326

大连会计记账咨询:13332271361

E-mail:yuyicaiwu@126.com

QQ:38645475(代办注册咨询)

QQ:191493679(会计记账财务咨询)

地址: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礼贤街37号柏悦国际公寓1726


版权所有  大连玉易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辽ICP备190058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