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2018年6月承揽一工程项目,预收工程款100万元,收到工程款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月开工。
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企业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涉税问题?
任务解析
稽查结论:
企业收到预收款不应交增值税,而企业提前确认了销项税额。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总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地点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稽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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