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资料
A市某珠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主要从事金、银饰品,钻石、珠宝、铂金饰品等零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发展较快,几年时间在市区黄金地段不断扩大经营规模。2016年3月,A市国税稽查局在对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15年采用多种促销方式,使销售额增长迅速,决定将其确定为税务稽查对象,重点检查促销业务的税务处理。
(二)税务稽查方法
(1)税务机关依据其发展规模、社会影响以及企业用人数量与经营面积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分析,与公司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发现该公司销售收入逐年增长,特别是2015年采用多种促销方式,其销售增长速度较快,该公司确认的销售收入与经济业务的发生状况比较吻合,说明企业收入的确认基本合理。
(2)进一步询问相关人员,了解到企业经营情况良好,尤其是2015年,企业采取了多种促销方式,使企业销售额得到较大幅度的增长。税务人员审查纳税人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资料,发现公司2015年度下列促销业务的税务处理存在问题:
①零售金银首饰与镀金首饰组成的套装礼盒,取得零售收入29.25万元,其中金银首饰收入23.4万元,镀金首饰收入5.85万元,该公司仅就金银首饰的销售收入缴纳了1万元的消费税。税务人员指出,零售金银首饰与镀金首饰组成的套装礼盒,镀金首饰也要缴纳消费税,公司的税务处理存在错误。
②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1000条,新项链市场零售价共计585万元,旧项链作价共计468万元,该公司共取得项链差价款117万元,该公司未就此项业务申报缴纳消费税。税务人员指出,“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需要缴纳消费税。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收取的差价主要是新项链的加工费,而不是销售项链的取得收入,因此,此项业务没有计算缴纳消费税。
③采取“买一赠一”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钻戒800枚,消费者每购买1枚钻戒即赠送纯银项链一条,该公司仅就销售钻戒取得的收入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和消费税,而赠送的纯银项链只按成本价计入销售费用,没有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应纳消费税金额。税务人员指出,赠送纯银项链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应纳消费税金额。经查这批纯银项链的市场零售价共计14.04万元。
(三)相关税法解析
对于零售业来说,零售价是指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包含增值税税款。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零售价在计算应纳消费税时必须换算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下面三种情况在计算消费税时都要遵照执行。
1. 零售金银首饰与镀金首饰组成套装礼盒的税法解析
税法规定,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照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因此,镀金首饰也要缴纳消费税。
应补缴的消费税=5.85÷(1+17%)×5%=0.25(万元)
2.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项链的税法解析
税法规定,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为消费税计税依据。这主要是因为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中,换进的是已税旧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税不重征的原则,只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补价征税。根据税法规定,该公司未就此项业务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做法错误,企业只需按实际收取的117万元差价,计算需要缴纳消费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117÷(1+17%)×5%=5(万元)
3. 采取“买一赠一”方式向销售的税法解析
税法规定,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视同零售业务,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公司将赠送的纯银项链只按成本价计入销售费用,没有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应纳消费税金额的做法错误,公司应按这批纯银项链的市场零售价14.04万元,计算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4.04÷(1+17%)×17%=2.04(万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14.04÷(1+17%)×5%=0.6(万元)(四)稽查处理结果
(1)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该公司对促销业务的税务处理不熟悉,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形,很难判断是否为主观故意。但该企业没有对不熟悉的业务向税务机关咨询,造成税务处理错误,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2)税务稽查的审理部门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企业补缴了2.04万元的增值税和6.45万元(0.85+5+0.6)的消费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该企业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即8.45万元(2+6.45)。
(五)借鉴与思考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由于公司财务人员对促销业务不熟悉,造成税务处理错误,并被处以罚款。纳税人通过本案例应得到以下借鉴与思考,处理好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务。
1. 慎重选择成套销售应税消费品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成套产品取得的全部销售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由于成套销售应税消费品会加重纳税人的纳税负担,纳税人应慎重选择成套销售应税消费品,尽量避免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或与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以免加重纳税负担。
销售成套消费品可以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空间,目前被广泛应用于酒类、化妆品类及贵重首饰类产品的销售。对于确实需要成套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可以将成套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改“先包装后销售”为“先销售后包装”,可以降低消费税税负。
企业可以在销售时分别对每种产品开具发票,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再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进行包装。另外,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进行包装,对扩大产品销售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2. 扩大“以旧换新”的销售范围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新货物同时,有偿收购购买者旧货的销售方式。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并计算增值税,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旧货的收购价款。
税法规定,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为消费税计税依据,即只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补价征税。这种做法只针对金银首饰,而其他产品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要按新产品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并计算应纳消费税,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旧货的收购价款。
差额计税对纳税人来说实际上是一种税收优惠,纳税人在销售金银首饰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扩大“以旧换新”的销售范围,对所有金银首饰的销售都采用“以旧换新”。
3. “买一赠一”应注意附送从货物必须做视同销售处理
“买一赠一”也叫“随货赠送”,是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手段,即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附送从货物,顾客在购买主货物的同时也获赠了从货物。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往往要求企业对附送从货物做视同销售处理,同时确认对应的销项税额和应纳消费税。纳税人应避免税务处理错误,被处以罚款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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