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易企业顾问有限公司=专业+保密+灵动+策略
首页 > 今日焦点 >>  财税实务
混合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案例解析
时间:2022-02-13 20:12:53 点击:
 

(一)案例资料

某大型装饰材料销售公司成立于2017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各种装饰材料的销售,兼营单位和家庭装修业务,装饰材料的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75%左右。20204月,税务稽查人员在对该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增值税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均为销售装饰材料业务,所有的装修业务都缴纳的是建筑服务业相应的税率的增值税。税务人员认为,该公司主营各种装饰材料的销售业务,其提供的装修业务很可能是该公司自己提供装修材料,这样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企业为了降低税负而将混合销售业务进行分解,分别缴纳销售业务增值税和建筑服务业务的增值税。

 

(二)税务稽查方法

税务人员通过检查和比对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发现公司销售相同质量和规格的产品,存在销售单价不一致的情况。财务人员解释,对购进本公司装饰材料并同时要求本公司提供装修业务的客户,向其销售装饰材料的价格较低,而单纯购进装饰材料的客户,其销售价格要高一些。

销售装饰材料并同时提供装修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至此,税务人员查出该公司存在混合销售行为,而未按混合销售的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

 

(三)相关税法解析

由于混合销售比较特殊,增值税又经历了“营改增”的过程,很多纳税人对混合销售的掌握存在各种偏差,现将混合销售的税法规定解析如下。

1. 全面“营改增”前的相关税法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全面“营改增”后,对“营改增”纳税人的相关税法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 该公司混合销售行为正确的税务处理做法

该公司销售装饰材料并同时提供装修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于对该公司的税务稽查所属年度为2017年、2018年、2019年,为全面“营改增”后,应遵循“营改增”后的相关税法规定。该公司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的货物为购进货物,且公司主营各种装饰材料的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75%左右,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该公司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按销售业务合并缴纳增值税。

 

(四)稽查处理结果

从财务人员对销售价格的解释可以看出,公司的财务人员对混合销售行为并不是很了解,否则,不会做出“对购进本公司装饰材料并同时要求本公司提供装修业务的客户,向其销售装饰材料的价格较低”这样的解释。

税务人员向公司的财务人员讲解了混合销售业务的税法规定,由于对该公司的税务稽查所属年度为2017年、2018年、2019年,为全面“营改增”后,该公司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的货物为购进货物,上述混合销售行为应销售业务合并缴纳增值税。

税务稽查的审理部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该企业对混合销售业务中提供装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销售装饰材料适用的税率计算补缴了增值税和滞纳金,因不是故意行为,没有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五)纳税人的借鉴与思考

全面“营改增”后,对于“营改增”纳税人,其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企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情况将越来越多,如何正确处理混合销售行为,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是纳税人关注的焦点。对于可能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应提前进行纳税筹划,通过合法手段降低企业的税负,具体做法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生产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服务,应分别核算各项业务的销售额。

对于生产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要求分别核算,一般不需要考虑纳税筹划问题。但纳税人应注意对上述混合销售行为分别核算,避免发生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情况。因为税务机关作为征税机构,在核定销售额时会更多地考虑税款征收问题,可能会对企业不利。

2.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可以通过分立方式避免发生混合销售行为。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其销售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情况很多,主要包括:销售建筑、装饰材料并同时提供装饰劳务,销售家具并同时提供安装劳务,销售空调并同时提供安装劳务等。由于所售货物不是自产,应按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视为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由于提供的服务主要由人工成本构成,其对应的进项税额非常少,而商业企业销售这些货物一般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将服务费合并缴纳增值税,企业的税负将很高,因此,经常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的方式,设立相应的服务公司,分别销售货物,提供服务,避免产生混合销售行为,以降低企业的税负。

3. 以服务业为主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混合销售行为降低税负。

由于混合销售行为,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全面“营改增”后,除了有形动产租赁业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3%,其他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均低于货物13%的税率,以服务业为主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混合销售行为降低税负。

 

上一篇: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稽查方法

下一篇:因成本不实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案例解析

联系我们

大连代办注册咨询:13322210326

大连会计记账咨询:13332271361

E-mail:yuyicaiwu@126.com

QQ:38645475(代办注册咨询)

QQ:191493679(会计记账财务咨询)

地址: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礼贤街37号柏悦国际公寓1726


版权所有  大连玉易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辽ICP备190058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