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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兼有简易计税方法纳税错误的案例解析
时间:2022-03-15 20:57:51 点击:
 

(一)案例资料

某运输企业成立于20045月,于20138月完成“营改增”工作,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运输业近些年发展迅速,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是当地的重点税源户。公司主营的运输业务包括货物运输和客运服务,兼营车辆经营租赁服务。20164月,其所在市的国税局将其确定为税务稽查对象。

 

(二)税务稽查方法

1. 了解企业的业务类型及适用的税率

税务人员通过审核纳税人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及涉税事项备案表等资料文件,了解公司的业务类型及适用税率情况。

1)该运输企业的客运服务,主要是长途客运,企业就该项业务填写了《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备案,适用3%的征收率。该运输企业对租赁“营改增”试点之日前购进的车辆也办理了简易征收的备案手续。上述两项业务适用3%的征收率。

2)该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3)该运输企业的车辆经营租赁服务,其适用税率分两种情况。对租赁“营改增”试点之日后购进的车辆,按17%的增值税税率计税,对租赁“营改增”试点之日前购进的车辆,办理了简易征收的备案手续,适用3%的征收率。对车辆经营租赁服务,该企业不承担车辆维修等任何日常费用。

2. 检查各项业务是否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税务人员通过审核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账簿及会计凭证等资料,了解到该企业对各项业务确定的收入能够分别进行会计核算。2015年度的收入情况为:长途客运收入720万元(不含税),货物运输收入1080万元(不含税),车辆租赁收入220万元(含税)。税务人员在检查核对中发现,长途客运收入按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货物运输收入按11%的税率确认了增值税销项税额;该企业对所有车辆的租赁业务,都按3%的征收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税务人员怀疑,企业存在租赁“营改增”试点之日后购进的车辆,未按17%的增值税税率计税的情况,决定进一步检查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3. 检查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

1)税务人员通过比对分析,发现该企业于201381日完成“营改增”工作后,在2013年年末一次性购进16辆汽车,其中6辆用于长途客运,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没有抵扣,符合税法规定;其余10辆车对应的进项税额均于购入时通过认证并已全额抵扣,企业将其中的8辆车用于车辆租赁业务,2015年度这8辆车对应的租赁收入为117万元(含税)。税务人员指出,企业租赁“营改增”试点之日后购进的车辆,不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税务处理错误。

2)税务人员通过检查账簿及凭证资料、增值税申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发现企业对于能够明确划分,专属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都没有进行抵扣,但发现企业全年发生的修理费对应的进项税额25万元全部进行抵扣。经检查询问了解到,企业所有车辆都在指定的单位进行维修,修理费按月结算,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务人员提出,该企业修理费的抵扣存在问题。企业会计人员解释,因不知道怎样分离简易计税方法项目修理费对应的进项税额,就将全部修理费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三)相关税法解析

1.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税法规定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按简易办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设计、制作等服务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等动漫服务。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 该企业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

1)企业的长途客运服务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 不得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租赁收入应补缴增值税的计算

该企业2013年年末购进的用于车辆租赁业务的8辆车,为“营改增”试点之日后购入,其对应的2015年度取得的车辆租赁收入117万元(含税),不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按17%的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扣除已按3%征收率缴纳的税款确定应补缴的税款。

应补缴的税款=1170000÷(1+17%)×17%-1170000÷(1+3%)×3%

            =135922.33(元)

4.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法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5. 企业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由于对车辆经营租赁服务,该企业不承担车辆维修等任何日常费用,在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不需要考虑租赁收入。根据上述计算公式,计算该企业2015年度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5×720÷(720+1080=10(万元)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是企业应补缴的税款。

 

(四)稽查处理结果

1)该运输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兼有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业务,使其涉税业务的税务处理比较复杂。财务人员对个别业务选用有利于企业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采用低税率及多抵扣进项税额的做法,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形,认定为主观故意,属于偷税行为。

2)税务人员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分别核算各项业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对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合理进行分配。

3)税务稽查的审理部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企业补缴了235922.33元(135922.33+100000)增值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少缴税款较少,没有对该企业处以罚款。

4)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就上述两项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117961.17元(235922.33×50%)。

 

(五)借鉴与思考

“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的情况比较多,并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既有一般计税方法又有简易计税方法,使其纳税核算比较复杂,兼有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从上述案例中得到借鉴与思考,在税务处理中要做好以下工作。

1. 分别核算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

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计算方式,其销售额必须分别进行核算。

2. 准确计算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应准确计算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避免发生纳税风险。

3. 选择税负较低的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

在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下,正确测算每种核算方法的税负,选择税负较低的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以合理降低企业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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