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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纳税错误的案例解析
时间:2023-01-08 11:04:47 点击:
 

(一)案例资料

20163月,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某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的缴纳情况时发现下列问题。

1)该公司设立于20119月,共有股东5人,公司股东张某是原始股东之一,公司成立时以160万元出资持有公司20%的股份。20156月张某出国发展,经其他股东同意将其名下20%的股份以40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黄某。税务人员在检查该股权转让业务时发现,公司留存文档中有张某已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和2000元印花税的依据,却没有黄某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经询问了解到,黄某认为自己是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一方,没有确定收益,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该公司从设立至今一直在某写字楼办公,与出租方有良好的合作关系。2015年年初,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没有设定租赁期限,合同中约定日租金1500/天,租金按月支付,于每月的10日前支付当月租金。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2015年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没有贴花缴纳印花税,到2015年年末也未就该合同缴纳印花税。财务人员解释,因合同未设定租赁期限,无法计算合同具体金额,因此没有缴纳印花税。

3)该公司于2014年年底,与某企业签订了一项仓储保管合同,保管费金额10万元。但因种种原因合同未能履行,该公司20153月将已贴用的100元印花税票揭下重用。财务人员解释,该项仓储保管合同并未履行,所以才将印花税票揭下重用。

 

(二)相关税法解析

1. 黄某应纳印花税的税法解析

1)印花税相关法规规定,对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自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2)根据上述规定,张某和黄某都应分别就转让协议上的400万元标的全额缴纳印花税,黄某应补缴印花税2000元。

2. 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印花税的计算与缴纳

1)印花税相关法规规定,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如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可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2)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在每月支付租金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3)截至20163月,该企业共支付了15个月的租金,根据实际支付的租金数,计算应补缴的印花税。应补缴的印花税=1500×(365+91)×1=684(元)。

3. 将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错误分析

1)印花税相关法规规定,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发生,无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已贴用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上述规定,仓储保管合同虽然没有履行,但该合同在签订时印花税纳税义务即已发生,无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已贴用印花税票不得揭下重用,该公司揭下重用造成少缴印花税,按规定应处以罚款。

 

(三)稽查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黄某补缴印花税2000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该公司补缴印花税784元(684+100),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已贴用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少缴印花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两倍的罚款,即200元。

 

(四)借鉴与思考

由于印花税征税对象种类繁多,适用税率各不相同,纳税人经常会因对政策理解不足造成纳税错误,税务人员在税务稽查中应关注以下检查要点。

1. 检查征税范围

印花税征税范围采取列举法,即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纳税人在经济交往中书立的凭证种类很多,鉴别所书立的凭证是否具有合同性质,是判别印花税征免的主要标准。税务人员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照纳税人的有关凭证从其内容、性质等方面进行审核。例如检查纳税人有无错划凭证性质,将应税凭证划为非应税凭证,或因对政策规定理解有误,而将应税凭证作为免税凭证,造成漏纳印花税的问题。

2. 检查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

根据每一应税合同的内容检查各类经济合同上记载的计税金额,看其计税依据的确定是否正确,有无不按规定确定计税依据而多纳或少纳印花税的情况。对于已完税的应税合同,以其已纳税额除以该合同的适用税率,便可核查出其计税依据的计算正确与否。对于各类不同的应税凭证,检查时应考虑其在财务账上的“特殊位置”,例如对工商企业借贷款合同的检查,主要检查“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对财产租赁合同的检查,主要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等。此外,企业可能发生应税凭证业务的核算账户还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固定资产”“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3. 检查应税合同的适用税率

主要检查有无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的问题。例如,对于受托提供原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从高适用税率计算贴花。检查时应注意有无错用税率的情况。

4. 检查应税合同计税情况

对只载明数量,未标明金额的合同,是否按规定先计算出计税依据后再计算贴花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合同,是否按规定先折合人民币后再计税贴花到期不能兑现或不能兑现的合同,有无将已贴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情况。

5. 检查营业账簿计税情况

首先,检查企业有无错划核算形式,漏缴印花税的问题。例如,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纳税人,仅就财会部门本身设置的账簿计税贴花,对设置在二级核算单位和车间的明细账款按规定计税贴花的情况。其次,检查资金账簿计税情况是否正确。例如,企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大于已贴花资金的,是否按规定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税票。最后,检查其他账簿是否按规定计税贴花,除总分类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等,是否按件贴花。

6. 检查产权转移书据、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情况

主要检查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与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四类证照,看其是否在领受时按件贴花。

在对上述应税凭证检查时,还应当注意对免税凭证的检查,防止纳税人混淆减免范围,漏计印花税。此外,还需关注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履行完税手续,有无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情况;已贴花有无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情况;有无将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问题;对平时“以表代账”的纳税人,在按月、按季或按年装订成册后,有无未按规定贴花完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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