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纳税人办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税指引。
一、政策规定
(一)纳税人:股权转让方。
(二)征收税目:财产转让所得。
(三)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存在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可按规定进行扣除)。
(四)适用税率:20%。
(五)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六)纳税申报地点: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申报资料
(一)被投资企业报送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自然人股东变动或者自然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见附件1,报送股东变动信息,已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可不提供);
2.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协议)签订生效前一月份资产负债表(已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可不提供);
3.自然人股东变更情况说明(见附件2)。
(二)纳税人报送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必报材料包括: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见附件3)及附表《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见附件4);
(2)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与(2)资料不重复提供;
(4)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应记载股权转让收入金额;
(5)股权原值证明:
①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应提供取得股权相关支付凭证;
②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出资时已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个人所得税申报证明;未申报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原值证明;
③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应提供原持有人取得股权支付凭证;
④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转增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
⑤股权转让人在取得股权时,原转让人按照核定方法申报股权转让收入的,应提供相关的申报证明。
2.条件报送材料包括:
(1)委托(授权)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2)《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地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提供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符合67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不提供);
(3)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合理性证明材料。符合67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同情形,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①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的,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号、主要内容等);
②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将股权转让给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可提供以下任一证明:户口本,出生证明或者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法律效力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将股权转让给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法律效力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民政部门、社区(含村委会)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资料;
③转让价格合理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提供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存在减免税事项的;
(5)《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及以前各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存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的;
(6)《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存在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的;
(7)合理费用证明。发生相关合理费用的。
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重点项目填报说明
1.第3列“收入”:填写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存在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等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第11列“财产原值”:按以下方法确认填报: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6)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核定股权原值;
(7)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3.第12列“允许扣除的税费”:填写股权转让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印花税等税费。
四、《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重点项目填报说明
1.股权原值: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中股权原值填报一致。
2.相关合理税费: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中允许扣除的税费填报一致。
五、业务办理流程
附件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2:自然人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4: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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