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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税指引(2023版)
时间:2023-07-10 09:44:33 点击: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7

以下简称67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
税务局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
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
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税指引 一 政策规定 (一)纳税人:股
权转让方
(二)征收税目:财产转让所得
(三)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存在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可按规定进行扣除)
(四)适用税率:20%
(五)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六)纳税申报地点: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 申报资料
(一)被投资企业报送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自然人股东变动
或者自然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见附件1
报送股东变动信息 已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等渠道向税务机关报送的 可不提供);
2.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签订生效前一月份资产负债表
(已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可不
提供);
3.自然人股东变更情况说明(见附件2)
(二)纳税人报送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时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必报材料包括: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见附件3)及附表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见附件4);
(2)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与(2)资料不重复提
供;
(4)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应记载股权转让收入金额;(5)股权原值证明:
①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
应提供取得股权相关支付凭证;
②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
出资时已申报个人所得税的
应提供个人所得税申报证明;
未申报的 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原值证明;
③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
具备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
应提供原持有人取得股权支付凭证;
④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转
增股本
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应提供转增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
⑤股权转让人在取得股权时
原转让人按照核定方法申报股权转让收入的
应提供相关的申报证明 2.条件报送材料包括:
(1)委托(授权)书
委托他人办理的
提供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2)《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 房地产企业未销售
房地产
知识产权 探矿权 采矿权 股权等
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
提供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符合67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可不提供)

(3)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合理性证明材料
符合67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同情形
分别提供以下资料:①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
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 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的
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文件名称
文件号 主要内容等);
②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的 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将股权转让给父母 子女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子
女 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的 可提供以下任一证明:
户口本 出生证明或者有资质机构出具
的法律效力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将股权转让给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
赡养人的
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法律效力关系证明原件及复
印件
如民政部门 社区(含村委会)出具的抚养
(赡养)关系证明资料;
③转让价格合理真实的本企业员工
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提供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
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存在减免税事项的;
(5)《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
案表》
及以前各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存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的

(6)《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存在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的;
(7)合理费用证明 发生相关合理费用的
三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
(A表)》重点项目填报说明
1.第3列“收入”:填写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
种款项
包括违约金 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 权益

存在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等情形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第11列“财产原值”:按以下方法确认填报: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
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
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
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
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
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
具备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
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
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
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
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
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6)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
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 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核定股权原值;
(7)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
转让部分股权时
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3.第12列“允许扣除的税费”:
填写股权转让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印花税等税费
四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重点项目填报说

1.股权原值: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
(A表)》中股权原值填报一致
2.相关合理税费: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
(A表)》中允许扣除的税费填报一致
五 业务办理流程
附件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2:自然人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4: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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