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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实缴注册代办”的陷阱----虚假高估无形资产实缴注册资本的骗局
时间:2024-10-08 10:56:06 点击:
 
当下抖音各个财务类或者知识产权类的短视频账号相继因为今年7月1日开始的《新公司法》

政策,推出了无形资产实缴注册资本的服务,而且价格低到离谱,实际背后风险巨大!

下面是几个有代表的抖音视频截图:

“小心实缴注册代办”的陷阱----虚假高估无形资产实缴注册资本的骗局“小心实缴注册代办”的陷阱----虚假高估无形资产实缴注册资本的骗局“小心实缴注册代办”的陷阱----虚假高估无形资产实缴注册资本的骗局


看看这些图片的价格,是不是觉得很心动???什么“以小博大”,什么叫“条条大路通骡马”~~什么都2024年了谁还用真金白银来实缴~~~!!!???

他们大言不惭的大张旗鼓来做此宣传,实际上是把企业老板往火坑里推!



让我们先看看 ,前阵子有个电话销售给我发的他们公司的业务流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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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实缴方案
一、 无形资产入股实缴概述
公司股东将自己拥有的或自己研发、受让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通过
评估作价,财产转移,注入企业进行实缴,同时达到长期抵税的作用。同时
依据财税[2016]101 号“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 ”的要求完善技术出资程序,技术入股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知识产权包括: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二、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
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
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
的财产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
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
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12 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67 条:“无形资产按照
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
三、 摊销税费
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为 1071.43 万元人民币,股东王某占股 78.3336%,则
1071.43*78.3336%=839.28969,本次以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实缴,预计评估额需在
839 万左右。
2.节税成本计算:
假设贵公司以知识产权实缴成本为 800 万元。
每年可以摊销 80 万的经营成本,按 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每年为企业
节省 20 万的企业所得税,10 年可为企业节约 200 万的企业所得税。
因此很多企业都在通过增加企业无形资产的方式帮企业合理合法合规的减
免企业所得税
四、 办理流程
(一)将实用新型专利转到股东名下后,评估其价值
高效、低成本、可减税、入股实缴扩股、高收益对其股东持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针对其可行性方案,技术背景,关
键技术等进行市场公允价值的评估。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
(二)知识产权二次变更
将评估后的知识产权从股东所有人转让到公司名下,向行政主管单位提
交变更知识产权所有人申请。
(三)财产转移确认—验资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投入到公司的无形资产是否已移交给公司、是否已
登记入账、并办理了相关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四)办理工商变更
根据已经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财产转移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及变更
登记申请书等企业申报材料,到所属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
记备案。
(五)办理递延纳税备案,享受国家技术入股税收红利
2016 年 9 月 20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
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中第三条规定: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
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
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五、 优势
(一)运作成熟-成熟的解决方案
合法合规,资质完备
数千件成功案例,执行标准化
十年以上高端复合团队,操作规范化
(二)强大的服务体系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服务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服务
融资及政策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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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红线,我们千万千万不能逾越,里面夸夸其谈好像是能自圆其说,实则完全经不起推敲!!!!!

我们看看他们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
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
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
的财产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
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
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12 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67 条:“无形资产按照
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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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对他们来说理直气壮的政策~可笑之极

先看第一条

这是最新公司法的 四十八条:但是你见过完整的四十八条吗??

请看下面完全的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要的一条可以重复多遍!

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再看看最上面的图片吧,用几千元钱买个无形资产然后一评估,神奇的事情啊发生了,竟然值100万,500万、1000万元???????

还有王法吗???还有法律吗???

这还没完,他们竟敢用这高估的资产入账到企业的实收资本然后进行实缴资金!

这这还没完,他们竟敢用着高估的资产去“ 摊销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12 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67 条:“无形资产按照
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
这个法条就这么被他们以非法的手段去利用了,一个几千元的“伪资产”只要一虚假评估(高估资产),就摇身一变成为了上百万的实收资本,最后还有当成费用化去摊销来抵扣企业所得税,这不是在偷税吗?而且是堂而皇之的在偷税!!!!!!



国家2024年最新公司法改革用无形资产来实缴注册资本本意是为了鼓励那些有真正的创新和高价值技术的企业来降低创业门槛,反而被这些无良中介机构歪曲使用政策,虚假评估资产,这样破坏市场营商环境,让债权人不知道对方企业的真实承担债务的能力,这是一种经济犯罪性质的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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