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要求,备案主体需按照规定完成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
1.备案主体范围: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2.备案时间要求:2024年11月1日前已登记注册的备案主体,应当于2025年11月1日前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3.备案路径:辽宁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网通办。
4.咨询电话:024-66187070(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1:30,13:00-17:00)
受益所有人信息
备案指南
( 第 一 版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反 洗 钱 局
编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
2024 年 10 月
前 言
为有效提高市场透明度,切实维护市场秩序、金融秩序,预防 和遏制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 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及《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 当开展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线上备案 受益所有人信息,并做好信息更新工作。
本指南旨在为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提供指引,以问答的形式就 上述备案主体备案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疑问进行解答,包括哪些主体 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什么是受益所有人、如何确认受益所有人、 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哪些信息等等。下图简单展示了各类型主体备 案受益所有人的要求,详情请阅读指南。
备案主体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公司、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 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 社)及其分支机构;境 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
填报受益所有人,识别 标准请见指南 4.2 项。
符合承诺 免报条件
不符合承诺 免报条件
支机构。
无需备案或暂时无需 备案
承诺免报。免报条 件请见指南 1.2 项。
填报受益 所有人
通过标准 1 确认并填 报受益所有人,请见 指南 3.1 项。
通过标准 2、标准 3 确认并填报受益所 有人,请见指南 3.2 项。
国有公司填报受益 所有人,请见指南 4.1 项。
1.基本问题
1.1 哪些主体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
目前,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下称“备案主体”) 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
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 根据我国目前存在的洗钱风险状况,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
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公司、 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后续根据情况变化可 能对备案主体范围进行调整。
1.2 哪些备案主体承诺后可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
考虑到大部分中小微企业股权(合伙权益)结构较为简单,为 减轻中小微企业的填报负担,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的备案主体,可以在承诺后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
1.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2.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
3.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 取收益;
4.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 其获取收益的情形。
如果备案主体满足上述条件,则可免于备案,仅需在系统中阅 读承诺书并勾选确认,大大简化备案填报流程,减轻了中小微企业 负担。
【解读】条件 1 规定了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的中小微企业门槛,
由于实践中对中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不一,为便于执行,条件 1 以 注册资本(出资额)1000 万元人民币作为中小微企业的门槛;条件 2 要求股东或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条件 3 强调不存在股东、合伙
人以外的“自然人”可以实际控制或获取收益;条件 4 强调不存在股 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可以实施控制或获取收益。
若某公司(合伙企业)满足条件 2、条件 3、条件 4,则根据该 公司(合伙企业)的法定登记信息,即可识别其受益所有人。此种 情形下,如该公司(合伙企业)为中小微企业,为减轻其填报负担, 允许其承诺免报。
如何理解条件 3 和条件 4?例如,对于 A 公司,自然人张三并 非该公司登记的股东,但张三通过协议控制的方式,实际控制了该 公司或从其获取收益。此时,存在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未登记为 股东的自然人),不满足条件 3;存在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
(协议控制),不满足条件 4。故 A 公司不能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 承诺符合免报条件的备案主体应保证承诺内容属实,并在承诺
免报选项中勾选确认。如果承诺内容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3 什么是受益所有人?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受益所有人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受益 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备案主体,或者享有备案主体最 终收益的自然人”。
具体而言,受益所有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类是股权(合伙权益)类。此类情况下,自然人直接拥有
备案主体的股权(合伙权益),或者通过多层控股模式间接拥有备
案主体的股权(合伙权益),可通过“股权(合伙权益)方法”确认
受益所有人。
第二类是非股权(非合伙权益)类。此类情况下,自然人的股 权(合伙权益)与所包含收益权、表决权、控制权相分离,可通过“非 股权(非合伙权益)方法”确认受益所有人。实践中,自然人可能通 过代理持股、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非股权(非合伙权益)方 式,实现对备案主体的最终控制或者获取最终收益。
对于大部分股权(合伙权益)结构简单的备案主体来说,其“大 股东(大合伙人)”就是受益所有人。实践中,也可能存在某个自然 人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控制备案主体、获取备案主体 收益,此时需要采用其他方法进一步确认。受益所有人的具体确认 方法详见本指南第 2 部分。
【解读】受益所有人与《公司法》中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有类 似和相通之处,但两者不同。首先,受益所有人比“实际控制人”含 义更丰富。受益所有人包括了拥有、控制和收益三个方面的含义, 受益所有人既可以是公司(合伙企业)的拥有者,也可以是公司(合 伙企业)的控制者、获益者。其次,受益所有人需要穿透至自然人。 “实际控制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而受益所有人是自然 人。在识别受益所有人时,要“层层穿透”至最终拥有、实际控制备 案主体或享有其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1.4 备案主体应当在何时备案受益所有人?
《管理办法》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24 年 11 月 1 日 起,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备案主体,应当通过相关 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2024 年 11 月 1 日以前登记注
册的备案主体,应当在 2025 年 11 月 1 日前,完成受益所有人信息
补充备案。
1.5 股权(合伙权益)结构简单的公司(合伙企业)如何快速 准确填报受益所有人?
对于股权(合伙权益)结构简单的公司(合伙企业),一般能 够直接根据股权(合伙权益)结构,确定其受益所有人。若该公司
(合伙企业)只有自然人股东(合伙人),那么将拥有 25%以上1股 权(合伙权益)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人)填报为受益所有人即可, 具体可参照本指南 3.1 项示例 3;若该公司(合伙企业)存在非自然 人股东(合伙人),则应当按照本指南 3.1 项示例 4 的方法,向上 追溯该公司(合伙企业)的股权(合伙权益),“层层穿透”至最终 自然人。
【解读】如本指南 1.2 项所述,我们这里所说的股权(合伙权 益)结构简单的公司(合伙企业),具有两个特征:不存在股东、 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不存在通过 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换言 之,对于股权(合伙权益)结构简单的公司(合伙企业),一般能 够通过登记的股权(合伙权益)层层穿透,追溯至最终拥有、控制 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
1 注:“以上”均含本数,此处“25%以上”含 25%,下同。
2.如何确认受益所有人
2.1 备案主体如何确认自己的受益所有人?
2.1.1 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
《管理办法》第六条对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自然人即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
标准 1(即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标准):通过直接方式或者 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 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自 然人。
标准 2(即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标准):虽未满足标准 1,但 最终享有备案主体 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的自然人。
标准 3(即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标准):虽未满足标准 1,但 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的自然人。
注意:在确认某个具体受益所有人时,满足标准 2 和标准 3 的 前提都是“未满足标准 1”。例如,自然人甲拥有 A 公司 75%的股权, 同时也能享有 A 公司 75%的收益权,此时自然人甲满足标准 1,而 非标准 2。
2.1.2 受益所有人确认方法
图 1:受益所有人确认方法
如图 1 所示,备案主体应逐一对照三条识别标准,识别出全部
受益所有人予以备案,详见本指南第 3 部分。如果通过上述标准均 不能确认受益所有人,则应当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 所有人进行备案,详见本指南 2.2 项。
另外,《管理办法》的第七条、第八条还对国有独资公司、国 有控股公司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标准作出了专门 规定,详见本指南第 4 部分。
2.1.3 在确认受益所有人时要注意什么? 第一,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可能不止一个(示例 1)。在确
认受益所有人的过程中,不能仅关注标准 1,而应当逐一对照三条
识别标准,分别查看是否存在符合标准的多个受益所有人,如有多
个,则识别出的全部受益所有人均应予以备案。
示例 1:受益所有人可能不止一人,符合标准的都是受益所有人
如图 2 所示,自然人甲、乙是 A 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 30%和 25% 的股权。自然人丙不持有 A 公司股权,但最终享有该公司 25%的收益权。 自然人丁也不持有 A 公司股权,但能够对该公司实施实际控制。
上述四个自然人中,甲、乙符合标准 1,丙符合标准 2,丁符合标准 3。因此,应将甲、乙、丙、丁作为 A 公司的受益所有人予以备案。
图 2
第二,确认受益所有人时,如果自然人已满足了标准 1,则应 直接按标准 1 进行备案(示例 2)。只有在不满足标准 1 时,才考 虑标准 2 和标准 3。
示例 2:如自然人已满足标准 1,则直接按标准 1 进行备案,不再考虑标 准 2 和标准 3
自然人甲拥有 A 公司 30%股权,并通过协议约定获得额外 25%股权 的收益权。根据标准 1,甲直接持有 A 公司股权达到 25%,应当直接按 标准 1 将甲确认为 A 公司受益所有人。此时,无需再考虑甲是否符合标 准 2、标准 3。
第三,如果自然人同时满足了标准 2 和标准 3,则应同时按标 准 2 和标准 3 进行备案(见本指南 3.2 项的示例 10 和示例 11)。
2.2 如果没有满足标准 1、2、3 的受益所有人,此时应该如何
备案受益所有人?
如果没有满足标准 1、2、3 的受益所有人,应将负责日常经营 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且至少备案 1 名最高层级负责日常经 营管理的人员。其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可以是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经理,或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事务的自 然人(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的自然人)等。
3.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的解读与示例
3.1 如何确认满足标准 1 的受益所有人?
标准 1: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 25%以 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标准 1 是从股权(合伙权益)角度来确认受益所有人。自然人 可以作为股东(合伙人)直接拥有 25%以上股权(合伙权益),也 可以通过多层控股模式间接拥有 25%以上股权(合伙权益)。对于 多层控股模式,需要向上层层穿透追溯备案主体的股权(合伙权益) 结构,计算自然人最终拥有股权(合伙权益)的情况。如果发现存 在自然人最终拥有 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则该自然人 就是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
如本指南 1.5 项所指出的,对于股权(合伙权益)结构简单的
公司(合伙企业),一般按照标准 1 填写即可完成备案。
下面通过两个示例(示例 3、示例 4)说明一下具体应该怎么做。
示例 3:A 公司只有自然人股东,如何确认受益所有人?(直接方式 最终拥有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
如图 3 所示,甲、乙、丙是 A 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分别拥有 A 公司 55%、20%和 25%股权。上述三个自然人中,甲和丙拥有 A 公 司的股权均达到 25%,乙拥有 A 公司股权未达 25%。因此,应将甲 和丙作为 A 公司的受益所有人予以备案。
图 3
示例 4:A 公司同时存在自然人和公司股东,如何确认受益所有人?
(间接方式最终拥有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
如图 4 所示,自然人甲和 B 公司是 A 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分 别为 30%和 70%;自然人乙、丙和 C 公司是 B 公司的股东,持股比 例分别为 30%、20%和 50%;自然人丙和丁是 C 公司的股东,持股比 例分别为 50%和 50%。各个自然人持股情况为:
(1)甲直接持有 A 公司 30%股份;
(2)乙间接持有 A 公司 21%股份(30%×70%);
(3)丙间接持有 A 公司 31.5%股份(50%×50%×70%+20%×70%);
(4)丁间接持有 A 公司 17.5%股份(50%×50%×70%)。 上述自然人中,甲、丙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拥有 A 公司 25%以
上股权。因此,应将甲和丙作为 A 公司的受益所有人予以备案。
图 4
合伙企业可比照上述方法,通过分析合伙权益确认受益所有人。
3.2 如何确认满足标准 2 和标准 3 的受益所有人?
标准 2 和标准 3 主要适用于股权(合伙权益)结构相对复杂的 备案主体,这类备案主体可能存在股权(合伙权益)与所包含收益 权、表决权、控制权相分离的情形。实践中,可能表现为自然人通 过代理持股、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非股权(非合伙权益)方 式,实现最终控制或者享有最终收益。
3.2.1 如何确认满足标准 2 的受益所有人?
标准 2:虽未满足标准 1,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 25%以上收益权、 表决权的自然人。
在实践中,可能出现股权(合伙权益)与所包含收益权、表决 权分离的情况。例如,自然人虽非公司 25%以上股权的股东,但可 以通过代理持股、协议约定等方式实际上享有公司 25%以上的收益 权或者表决权。
【解读】这里的“收益权”指的是股权(合伙权益)的收益权, 是获取股权(合伙权益)收益的权利,收益的典型形式包括分红、 股权(合伙权益)增值等。
在一些情况下,非股东(非合伙人)也可以获取股权(合伙权 益)的收益权。例如,某公司股东张三将其持有股权的收益权转让 给李四(李四非该公司股东),此时李四享有该公司股份的分红(即 收益)。如果李四享有的股权收益权比例达到 25%,则李四符合标 准 2,也是该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按标准 2 予以备案。
下面通过两个示例(示例 5、示例 6)说明一下标准 2 具体如何
应用。
示例 5:A 公司某股东转让了股权收益权,如何确认受益所有人?
如图 5 所示,甲、乙、丙均是自然人,甲、乙分别拥有 A 公司 30% 和 70%股权。通过协议约定,甲将其持有的 30%股权的收益权转让给丙, 此时,丙享有 A 公司 30%股权的收益权。那么,首先根据标准 1,甲和 乙直接持有 A 公司股权均达到 25%,所以甲和乙都是 A 公司的受益所 有人;其次,根据标准 2,丙最终享有 A 公司 30%股权的收益权,所以 丙也是 A 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因此,应将甲、乙、丙作为 A 公司的受 益所有人予以备案。
图 5
示例 6:A 公司某股东持有股权未达 25%,但最终享有收益权已达 25%,
如何确认受益所有人?
自然人甲拥有 A 公司 10%股权(同时也拥有该 10%股权的收益权)。 通过协议约定,甲获得其他股东所持有 20%股权的收益权。此时,甲仅 拥有 10%股权,显然不符合标准 1 的要求,但甲最终拥有的收益权达到 了 30%,甲符合标准 2。因此,应将甲作为 A 公司的受益所有人予以备 案。
3.2.2 如何确认满足标准 3 的受益所有人?
标准 3:虽未满足标准 1,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 控制的自然人。实际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 人等方式实施控制,例如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 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 金等。
在实践中,可能存在股权(合伙权益)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 例如,自然人持股比例不足 25%,甚至并不持股,但能够通过协议 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对公司实施实际控制。
【解读】对标准 3 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自然人可以通过“联合”对备案主体实施控制。例如,自
然人张三是 A 公司股东,其与多个股东签订协议,约定这些股东在 投票时与张三保持一致。通过这种方式,张三获得了 A 公司的控制 权,张三就是 A 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第二,实施实际控制的方式包括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 例如,自然人张三不是 A 公司股东,但张三与 A 公司的股东签订协 议,取得对 A 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那么根据标准 3,张三是 A 公司 的受益所有人。
第三,实施实际控制,通俗来说,就是能够实施对备案主体“人 事” “决策”“财物”等方面的控制。其中,实施对“人事”的控制,包括 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任免等;实施对“决策”的控制,包括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 制定或者执行等;实施对“财物”的控制,包括决定财务收支,长期
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
第四,在实践中,“关系密切的人”常表现为血缘关系、亲属关 系、同学战友关系、老朋友关系、同事上下级关系、老乡关系等。 下面通过三个示例(示例 7、示例 8、示例 9)说明一下标准 3
具体如何应用。
示例 7:通过“联合”对公司实施实际控制
A 公司股权较为分散,自然人甲仅有 5%股权,但甲与多个股东 签署投票权协议,约定这些股东与甲在股东会上的投票始终保持一 致。甲联合这些股东获得了控制权,从而能够决定 A 公司董事长、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决定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因此, 应将甲作为 A 公司受益所有人予以备案。
示例 8:通过个人影响力对公司实施实际控制
A 公司股权较为分散,自然人甲是公司重要创始人,经过多轮股 权改革,甲仅持有 A 公司 3%的股权。但是,甲能够通过个人影响力 决定 A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决定公司战略。由于甲能够实际控 制 A 公司,因此,应将甲作为 A 公司受益所有人予以备案。
示例 9:通过亲属关系对公司实施实际控制
如图 6 所示,甲、乙、丙均是自然人,甲、乙分别拥有 A 公司 70%和 30%股权。但实际情况是,甲是丙的母亲,丙通过其母亲甲对 A 公司实施实际控制。
首先根据标准 1,甲和乙直接持有 A 公司股权均达到 25%,所以 甲和乙是 A 公司受益所有人;其次,根据标准 3,丙通过亲属关系对 A 公司实施实际控制,所以丙是 A 公司受益所有人。因此,应将甲、 乙、丙作为 A 公司的受益所有人予以备案。
图 6
3.2.3 如何确认同时满足标准 2 和标准 3 的受益所有人? 在实践中,还可能存在自然人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实际享有
备案主体 25%以上表决权,从而能够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的情 况。此时,该自然人同时满足标准 2 和标准 3,应按标准 2 及标准 3 予以备案。
下面通过两个示例(示例 10、示例 11)说明同时满足标准 2 和 标准 3 的情况。
示例 10:通过协议约定最终享有 25%以上表决权,从而实施实际控制 自然人甲不是 A 公司的股东,但与 A 公司的多个股东签署协议,约
定今后这些股东根据甲的决定在股东会上进行投票,从而使甲实质上拥 有了 A 公司 51%的表决权。基于此,甲能够决定 A 公司董事长、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免,决定 A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和执行。
这种情况下,甲最终享有 51%的表决权,符合标准 2;同时,甲通 过协议约定的方式,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符合标准 3。因此,应 将甲作为符合标准 2 及标准 3 的受益所有人予以备案。
示例 11:通过协议方式对公司实施实际控制
如图 7 所示,甲、乙、丙均是自然人,甲、乙分别拥有 A 公司 70% 和 30%股权,但甲、丙签订协议,约定丙实际拥有 A 公司 70%股权所 包含的收益权和表决权,甲只是名义上代丙持有股权。丙因为获得了 70%的表决权,进而获得了 A 公司的控制权。
首先,对于甲和乙:根据标准 1,甲(名义上)和乙直接持有 A 公 司股权均达到 25%,所以甲和乙是 A 公司受益所有人。
其次,对于丙:丙实际享有 A 公司 70%的收益权和表决权,符合 标准 2;同时,丙因为获得了 70%的表决权,进而获得了公司的控制权, 符合标准 3。所以,丙是同时符合标准 2 及标准 3 的受益所有人。
因此,应将甲、乙、丙作为 A 公司的受益所有人予以备案,其中, 丙应作为符合标准 2 及标准 3 的受益所有人予以备案。
图 7
合伙企业可比照公司的方法,通过分析合伙权益、合伙协议、 人事任免权、经营管理权及财务控制权等相关情况确认受益所有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即使普通合伙人出资较少,但
《合伙企业法》规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往往 拥有较大的经营控制权,如果符合标准 3 所述的实际控制的情形, 也应当备案为受益所有人。
下面通过一个示例(示例 12)说明有限合伙企业在确认受益所 有人时应当注意的情况。
示例 12: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进行实际控制 某有限合伙企业 A 由一位普通合伙人(自然人甲)和多个有限
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人数众多,出资比例、表决权比较分散,也 未参与任何经营管理或者决策活动。普通合伙人甲出资比例为 1%, 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对企业财务、人事、投资决策等都具有决定权。 甲虽然出资比例小,但对企业行使实际控制,符合标准 3 的情形。因 此,应将普通合伙人甲作为受益所有人予以备案。
4.两类特殊情形
4.1 国有公司确认受益所有人的标准是什么?
国有资本由国家所有和管理,没有某个具体的个人作为受益所 有人。因此,《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 司(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公司和国有相对控股公司),可直接将法定 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填报网页已为国有独资公司和 国有控股公司设置了单独的勾选项。
对于国有参股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识别受益所有 人。在识别过程中,由于国有资本的特殊性,可不再识别国有资本 部分的受益所有人。
下面通过一个示例(示例 13)说明国有参股公司如何确认受益
所有人。
示例 13:A 公司是国有参股公司,如何确认受益所有人?
如图 8 所示,A 公司是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资本以及自然人甲、 乙分别持有 A 公司 30%、60%和 10%股权,其中国有资本持股比例 未超过 50%,也不是第一大股东,且不能对 A 公司实施实际控制。
A 公司是国有参股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识别受益所 有人。首先,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甲持股达到 25%,乙持股未达 25%,所以,甲是 A 公司受益所有人。其次,国有 资本虽然持股 30%,但由于国有资本的特殊性,不再识别国有资本部 分的受益所有人。因此,应将甲作为 A 公司的受益所有人予以备案。
图 8
4.2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确认受益所有人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注册 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在备案受益所有 人时,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除了按照《管理办法》第六条以及本指南 第三部分备案所属外国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外,还应当将该分支机构 至少 1 名最高层级的高级管理人员确认为受益所有人予以备案,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等。
外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承诺免
报受益所有人的规定,外国公司在其本国享受的受益所有人申报豁
免标准不适用于中国。
5.其它问题
5.1 备案主体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哪些信息?
备案主体需要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包括:受益所有人姓名, 性别,国籍,出生日期,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 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受益所有权关 系类型以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如有)。
对于符合标准 1 的受益所有人(即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 最终拥有备案主体 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还应当填报持有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比例。
对于符合标准 2 的受益所有人(即不满足标准 1 但最终享有备 案主体 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的自然人),还应当填报收益权、 表决权的比例。
对于符合标准 3 的受益所有人(即不满足标准 1 但单独或者联 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的自然人),还应当填报实际控制的方 式,例如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 务合伙人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 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
5.2 登记注册系统中所说的“上一层市场主体”是指什么?
“上一层市场主体”是指通过协议约定形式直接对备案主体实施 控制的境内市场主体。当备案主体被另一个境内市场主体通过协议 约定形式直接控制时,该备案主体需要在登记注册系统中将该市场
主体填报为“上一层市场主体”。例如,在自然人甲通过协议约定方
式对 A 公司实施控制的情形中,存在一种特殊的情况,即自然人甲 是通过境内 B 公司直接与 A 公司签署协议,实现实际控制 A 公司 的目的。这种情况下,B 公司就是 A 公司的“上一层市场主体”,A 公司在备案受益所有人时,需要同时填报 B 公司名称和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5.3 《管理办法》与人民银行之前发布的受益所有人相关文件 有何关系?
《管理办法》与人民银行之前发布的受益所有人相关文件的适 用对象不同。《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 分支机构等备案主体主动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相关事项作出具体规 定。而人民银行之前发布的受益所有人相关文件则要求金融机构在 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时应当识别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是金融 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内容之一。对于金融机构 而言,备案主体进行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后,金融机构仍然要开展 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在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时,金 融机构可以查询备案主体在登记注册部门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从而提高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有效性。
《管理办法》规定的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是根据国际通行做法 和我国实践对现有反洗钱监管规定的进一步完善,目前正在修订的 反洗钱法律制度中将统一使用该识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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