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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时间:2019-04-13 21:13:58 点击: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现在最新版的营业执照已经为"三证合一"。通常所说的大连代办公司就是办理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刻章等手续。2014年注册公司新政策 注册公司需要提供的资料及流程费用
企业"三证合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一、设立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信息表》;
(二)工商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三)质监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税务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合伙协议复印件。
2.申请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总机构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除外)。
3.国税、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一)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二)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 国税、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信息表填写说明

1.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申请表无需加盖公章,由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即可。
2.以下"说明"供填写信息表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质监部门补充信息填写说明
1.职工人数:填写本单位职工的总数。
2.电子邮箱:填写本单位电子邮箱。
3.经办人身份证及电话: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件和联系电话。
4.如是涉密机构或组织机构代码基本信息有涉密信息,请告知并提供国家保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税务部门补充信息填写说明
1."生产经营地址"栏: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实际场所地址。
2."核算方式"栏: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仅限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选择,非分支机构不可选择)。
3."财务负责人.办税人身份证件种类"栏:
纳税人按照实际情况从如下身份证件种类中选择: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其他证件。一般填写"身份证",如无居民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4."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税务登记证件中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
5."投资方证件种类"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其他证件。
6."投资方国籍、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只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国籍、地址均填写。
7."总机构相关情况"栏: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时需填写此栏目。分支机构隶属于总机构,其总机构是指具有法人性质的上级机构;总机构为非法人单位的,需填写其一级总机构。
9."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栏:纳税人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据实填写。
10."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主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
A.农、林、牧、渔业
01 农业 02 林业 03 畜牧业04 渔业 05农.林.牧.渔服务业
B.采矿业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 其他采矿业
C.制造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14 食品制造业 15饮料制造业16烟草制品业 17 纺织业 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1 家具制造业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2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29 橡胶制品业30 塑料制品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 金属制品业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4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47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48 建筑安装业 49 建筑装饰业 50 其他建筑业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1 铁路运输业 52 道路运输业53 城市公共交通业 54 水上运输业 55 航空运输业  56 管道运输业 57 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58 仓储业 59 邮政业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0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61 计算机服务业 62 软件业
H.批发和零售业
63 批发业 65 零售业
I.住宿和餐饮业
66 住宿业 67 餐饮业
J.金 融 业
68 银行业  69 证券业   70 保险业   71 其他金融活动
K.房地产业
72 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3 租赁业      74 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75 研究与试验发展 76专业技术服务业77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78 地质勘查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9水利管理业    80 环境管理业     81 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82 居民服务业     83 其他服务业
P.教 育
84 教育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85 卫生    86 社会保障业  87 社会福利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8 新闻出版业89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90文化艺术业 91 体育 92 娱乐业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93 中国共产党机关 94 国家机构 95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 96 群众社团.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 97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T.国际组织
98 国际组织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设立、变更登记平台传递流程图
圆角矩形: 工商部门颁发“三证合一”执照 通过综合业务平台收到质监部门发送的组织机构代码和国税、地税部门发送的税务登记号(纳税人识别号)后,在1个工作日内,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纳税人识别号)的营业执照。
企业"三证合一"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统一受理、联动审批、限时办结、核发一照"的模式,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工商、质监(市场监管)、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工商、质监(市场监管)、国税、地税部门联动审批、核发一照。改革后,不再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和纳税人识别号。
受理部门:
工商部门
提交申请材料:
1.《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信息表》;
2. 工商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3. 质监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代码证书复印件。
4. 税务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合伙协议复印件;
(2)申请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总机构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除外);
(3)国税、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审批流程:
工商部门统一受理→工商、质监(市场监管)、国税、地税部门联动审批→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免收
受理电话:
82185505
投诉电话:
82185502
注:工商设立登记所需提交材料及所需材料的示范文本、登记表格可登录大连工商网(www.dlgs.gov.cn)下载。



企业"三证合一"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对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以及符合"三证合一"登记条件,但在《大连市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注册资本(金)(仅限原股东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发生变化的,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如果申请变更不适用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事项时,按各登记机关原有程序和要求办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回原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号、纳税人识别号的营业执照,重新核发只加载工商注册号的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联合登记机构核发税务登记证。
受理部门:
工商部门
提交申请材料:
1.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2.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审批流程:
工商部门统一受理→工商、质监(市场监管)、国税、地税部门联动审批→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免收
受理电话:
82185505
投诉电话:
82185502
注: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材料及所需材料的示范文本、登记表格可登录大连工商网(www.dlgs.gov.cn)下载。


企业"三证合一"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对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按原税务注销登记程序和时限,先行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手续;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注销证明材料后,按原工商注销登记程序、提交材料和时限,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收缴营业执照;再按原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程序和时限,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手续。对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按原注销登记程序和时限办理。
受理部门:
工商部门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免收
受理电话:
82185505
投诉电话:
82185502
注:工商注销登记所需提交材料及所需材料的示范文本、登记表格可登录大连工商网(www.dlgs.gov.cn)下载。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告知单

一、全市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注销及下列事项变更,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时,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1.企业名称;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
3.注册资本(金)(仅限原股东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金));
4.经营范围;
5.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合一,营业执照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对于企业省外经营,确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国税、地税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的载有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的营业执照,予以制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企业营业执照未到期,需要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换证业务的,仍按原程序在质监登记窗口办理。
四、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如果申请变更不适用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事项时,按各登记机关原有程序和要求办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回原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号、纳税人识别号的营业执照,重新核发只加载工商注册号的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联合登记机构核发税务登记证。
五、办理程序: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按照"统一受理、联动审批、限时办结、核发一照"的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工商、质监(市场监管)、国税、地税部门联动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照。
注销登记,对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按原税务注销登记程序和时限先行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手续;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注销证明材料后,按原工商注销登记程序、提交材料和时限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收缴营业执照;再按原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程序和时限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手续。对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按原注销登记程序和时限办理。
六、证(照)遗失补办。对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办理补发营业执照时,按工商营业执照补照要求办理,颁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对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国税、地税部门分别按原补证(照)程序和时限办理。
七、设立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信息表》;
(二)工商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三)质监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税务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合伙协议复印件。
2.申请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总机构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除外)。
3.国税、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一)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二)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 国税、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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