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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时间:2019-04-13 21:17:21 点击: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是经大连市民政局注册,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具有法人资格的民

间社团组织
中文名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类  别 协会 成立于 1988年1月22日 会  员 300人
目录
1 协会简介
2 协会章程
▪ 第一章
▪ 第二章
▪ 第三章
▪ 第四章
▪ 第五章
▪ 第六章
▪ 第七章
▪ 第八章
协会简介编辑
。,协会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公平竞争、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

走出了一条科学规范的发展之路。协会多次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为先进装饰协会,被大连市民政局

评为市先进社会团体。协会在夯实工作基础的同时不断提升服务品质,举办行业展会,主办学术论坛

、开展技能培训、举行行业评优、组织出国考察、每年一度的设计师作品大赛,以及会刊、网站、年

鉴等宣传平台的全新搭建……通过行业服务力度的加强,协会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逐步确立自身的

行业权威。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下设:会员部、信息部、培训部、材料委、设计委。 [1] 协会现有三

部分会员:装饰企业团体会员640家,装饰材料专业委员会会员100家,室内设计研究分会。
协会章程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 Assoiasion Of Dalian Buiding Decoration
第二条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设计、施工、材料生产、机

具设备生产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

法及有关法律,团结和组织有关建筑装饰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科研、教育及相关行业企事

业单位,为提高我市建筑装饰行业水平,促进建筑装饰行业健康发展,为城市建设和人居环境的改善

,建设国际性开放城市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

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建设街4-2号
第六条 本团体分支机构包括:
1、建筑装饰材料专业委员会;
2、建筑装饰设计专业委员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建筑装饰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会员单位对建筑装饰行业的政策法

规、行业规划和发展方向等进行研究,向政府提供相应的建议,配合政府的机构职能改革。
(二)协调与加强地区行业间的横向经济联系,端正思想,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

,为建设装饰及相关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三)调查研究行业的发展趋势,收集、整理和提供国内外有关经济技术资料、信息,开展咨询服务

,组织学术和经验交流。代表本行业积极发展与国内外装饰行业的联系。办好行业刊物和网站。
(四)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培训专业人才。
(五)参与工程纠纷的协调及工程质量的分析处理,开展装饰工程评优活动。
(六)引进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举办新产品说明推介会;举办装饰材料及配套设

备展览会。
(七)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委托办理的各项事宜,依照国家法规,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聘请法律

顾问,为行业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及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
包括:装饰设计、施工、监理、教学、科研、材料生产销售的行业企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施工、监理和装饰装修材料、机具设备生产、开发和经销的行业单位或

个人符合本会要求均可加入本团体成为会员。
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承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愿望;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和关联行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企业或个人相应法律文件;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核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包括:对协会获得引进资金、物资和技术资料享有有优惠权,优先获

得协会提供的咨询服务及协会编印的刊物和信息资料。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利益;
(二)经常向协会提供经营管理情报、技术情报、资料、经验、工作动态和信息;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每年一月底前交纳,会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

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

一至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达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

因特殊情况需要可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由会长书面授权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

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

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

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并报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理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

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理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2003年10月20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08年10月23日修改并经第四届会

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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