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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高新园区关于雏鹰 、瞪羚 、独角兽企业评价办法 |
时间:2021-09-23 10:40:0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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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 省 雏 鹰 、 瞪 羚 、 独 角 兽 企 业
评 价 办 法 (试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省 委 、 省 政 府 决 策 部 署 ,加 速 培 育 壮 大
新 动 能 ,促 进 新 技 术 、 新 产 业 、 新 业 态 、 新 模 式 蓬 勃 发 展 ,培育
一 批 以 雏 鹰 、 瞪 羚 、 独 角 兽 企 业 为 主 的 新 经 济 企 业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雏 鹰 企 业 是 指 注 册 时 间 10年 内 ,具 有
较 强 的 创 新 能 力 ,在 某 一 细 分 领 域 取 得 突 破 ,未 来 具 有 较 高 的 发
展 潜 力 ,得 到 市 场 认 可 的 创 新 型 企 业 。 瞪 羚 企 业 是 指 注 册 时 间
20年 内 ,表现 出 成 长 速 度 快 、 科 技 含 量 高 、 创 新 能 力 强 、 发 展
前 景 好 等 特 征 ,营 收 或 人 员 增 长 率 及 科 技 活 动 投 入 强 度 达 标 的 企
业 。 独 角 兽 企 业 是 指 注 册 时 间 10年 内 ,具有 平 台 、 跨 界 等 属 性 ,
表 现 出 颠 覆 式 创 新 、 爆 发 式 成 长 、 竞 争 优 势 强 、 未 来 价 值 大 等 特
征 ,获 得 过 较 大 数 额 私 募 投 资 的 未 上 市 企 业 。
第 三 条 围 绕 我 省 数 字 经 济 、 平 台 经 济 、 共 享 经 济 发 展 ,重
点 支 持 互 联 网 、 新 一 代 信 息 技 术 、 高 端 装 备 、 生 命 健 康 、 新 能 源 、
新 材 料 、 新 文 娱 、 新 零 售 等 新 兴 产 业 领 域 。
第 四 条 省 科 技 厅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按 照 服 务 引 领 、 放 管 结
合 、 公 开 透 明 的 原 则 ,组 织 实 施 辽 宁 省 雏 鹰 、 瞪 羚 、 独 角 兽 企 业
评 价 工 作 。
第 五 条 建 立 “ 辽 宁 省 雏 鹰 瞪 羚 独 角 兽 企 业 大 数 据 综 合 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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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台 ” ,依托 平 台 组 织 企 业 评 价 、 管 理 、 服 务 等 工 作 。
第 二 章 企 业 条 件
第 六 条 雏 鹰 企 业 应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一 )在 辽 宁 省 内 注 册 且 实 地 经 营 ,财 务 制 度 健 全 ,实 行 独
立 核 算 ;
(二 )注 册 时 间 5年 内 ,上 一 年 营 业 收 入 不 低 于 10万 元 (含 );
注 册 时 间 5-10年 ,上 一 年 营 业 收 入 不 低 于 500万 元 (含 )
(三 )在满 足 以 上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达 到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即 可 :
1、 企 业 拥 有 有 效 期 内 的 1项 (含 )以 上 I类 知 识 产 权 或 2
项 (含 )以 上 II类 知 识 产 权 ;
2、 企 业 拥 有 有 效 期 内 的 软 件 企 业 证 书 和 软 件 产 品 证 书 ;
3、 企 业 获 得 国 家 级 创 新 创 业 大 赛 决 赛 优 秀 奖 (含 )以 上 名
次 ,或 获 得 省 级 创 新 创 业 大 赛 决 赛 三 等 奖 (含 )以 上 名 次 ;
4、 企 业 拥 有 有 效 期 内 的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证 书 ;
5、 企 业 获 得 国 家 级 或 省 部 级 科 技 奖 励 ;
6、 企 业 拥 有 经 认 定 的 国 家 级 或 省 部 级 研 发 机 构 ;
7、 企 业 参 加 制 定 过 国 际 标 准 、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8、 企 业 一 次 性 获 得 风 险 投 资 100万 元 (含 )以 上 (或 等 值
外 币 );
9、 企 业 获 得 国 家 级 或 省 部 级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课 题 )立 项 。
第 七 条 瞪 羚 企 业 应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一 )在 辽 宁 省 内 注 册 且 实 地 经 营 ,财 务 制 度 健 全 ,实行 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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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核 算 ;
(二 )需 满 足 以 下 指 标 条 件 之 一 :
1、 企 业 注 册 时 间 20年 内 ,近 3年 年 均 收 入 复 合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20%,其 中 基 年 总 收 入 超 过 1000万 元 ,且 上 一 年 度 正 增 长 。
2、 企 业 注 册 时 间 20年 内 ,近 3年 年 均 雇 员 复 合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30%,其 中 基 年 总 雇 员 数 超 过 100人 ,且上 一 年 度 正 增 长 ;
3、 企 业 注 册 时 间 10年 内 ,上 一 年 度 总 收 入 超 过 10亿 元 ,
且 近 3年 收 入 无 大 幅 度 下 降 ;
4、 企 业 注 册 时 间 5年 内 ,上 一 年 度 总 收 入 超 过 5亿 元 ,且
近 3年 收 入 无 大 幅 度 下 降 ;
5、 企 业 注 册 时 间 20年 内 ,一 次 性 获 得 风 险 投 资 1000万 元
(含 )以 上 (或 等 值 外 币 )。
(三 )创 新 能 力 指 标
近 四 年 平 均 科 技 活 动 投 入 强 度 (即 科 技 活 动 投 入 经 费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大 于 2,5%(含 )(注 册 时 间 不 足 4年 的 ,根 据 实 际
投 入 年 份 数 据 计 算 )。
第 八 条 独 角 兽 企 业 应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一 )在 辽 宁 省 内 注 册 且 实 地 经 营 ,财 务 制 度 健 全 ,实行 独
立 核 算 ;
(二 )属 于 新 技 术 、 新 产 业 、 新 业 态 、 新 模 式 领 域 ,具有 跨
界 属 性 、 平 台 属 性 、 自 成 长 属 性 ;
(三 )获 得 过 私 募 投 资 ,且 尚 未 上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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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满 足 以 上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达 到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即 可 :
1、 独 角 兽 企 业 :注册 时 间 10年 内 ,最近 一 轮 融 资 后 ,估 值
超 过 10亿 美 元 。
2、 潜 在 独 角 兽 企 业 :注册 时 间 5年 内 ,最近 一 轮 融 资 后 ,
估 值 超 过 1亿 美 元 ;注 册 时 间 5-9年 ,最近 一 轮 融 资 后 ,估值 超
过 5亿 美 元 。
3、 种 子 独 角 兽 企 业 :注册 时 间 3年 内 ,最近 一 轮 融 资 后 ,
估 值 超 过 1亿 元 人 民 币 。
第 九 条 鼓 励 地 方 围 绕 新 兴 产 业 ,培 育 雏 鹰 、 瞪 羚 、 独 角 兽
企 业 ,对 符 合 地 方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 牵 动 力 大 的 企 业 ,或 近 期 具 备
科 创 板 、 创 业 板 等 上 市 条 件 的 企 业 可 适 当 放 宽 评 价 标 准 。
第 十 条 雏 鹰 、 瞪 羚 、 独 角 兽 企 业 不 应 是 各 类 企 业 生 产 基 地 、
分 公 司 、 销 售 公 司 、 贸 易 公 司 等 ,且 在 申 报 当 年 及 上 一 年 未 列 入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和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
第 三 章 评 价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企 业 可 对 照 本 办 法 自 主 评 价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在
辽 宁 省 雏 鹰 瞪 羚 独 角 兽 企 业 大 数 据 服 务 平 台 注 册 登 记 ,在 线 填 报
评 价 表 。
第 十 二 条 各 市 、 沈 抚 示 范 区 (以 下 简 称 各 市 )科技 管 理 部
门 对 企 业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并 出 具 推 荐 意 见 。
第 十 三 条 省 科 技 厅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组 织 雏 鹰 、 瞪 羚 、 独 角
兽 企 业 评 价 工 作 。 评 价 通 过 的 企 业 ,在 省 科 技 厅 网 站 公 示 7个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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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日 。 对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企 业 ,省 科 技 厅 进 行 公 告 。
第 十 四 条 雏 鹰 、 瞪 羚 、 独 角 兽 企 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取 消 其 资 格 :
(一 )企业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不 再 符 合 第 二 章 规 定 条 件 的 ;
(二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
(三 )被 列 入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和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的 ;
(四 )未按 期 在 大 数 据 服 务 平 台 更 新 企 业 信 息 。
第 十 五 条 省 科 技 厅 定 期 组 织 雏 鹰 、 瞪 羚 、 独 角 兽 企 业 复 核 ,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取 消 其 资 格 。 各 市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加 强 雏 鹰 、
瞪 羚 、 独 角 兽 企 业 管 理 ,做好 抽 查 、 统 计 等 工 作 。
第 十 六 条 省 、 市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加 强 雏 鹰 、 瞪 羚 、 独 角 兽 企
业 培 育 ,统 筹 财 政 、 税 收 、 金 融 、 人 才 等 资 源 ,扶 持 企 业 发 展 。
设 立 专 项 资 金 ,对 企 业 给 予 奖 励 性 支 持 。 支 持 企 业 申 报 承 担 科 技
项 目 ,建设 研 发 机 构 ,组建 产 学 研 联 盟 ,提 升 技 术 创 新 能 力 。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省 科 技 厅 负 责 解 释 。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辽宁省科技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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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2月 7日 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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